1. 抗議官商勾結利益輸送,高官逃避問責,上樑不正下樑歪;要求民主制衡,實現政治問責。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在卸任前,必須就賤價批地工程超支衍生鉅大貪腐的行政責任,濫用行政法規破壞法治基礎的行政責任,濫批松山超高層大廈破壞歷史文化遺產及市民征活環境的行政責任,向公眾交代!今後應當設立法定機制,規定重大公共工程撥款須交立法會審議,專營與特許經營批給須交立法會辯論。
2. 為了循序漸進二零一九年實現一人一票直選行政長官,零九年的行政長官選舉,應該開始讓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以一人一票選出行政長官,此後循序漸進開放提名機制。行政長官及政府領導層倘在任內對此毫無貢獻,應各公眾道歉!
3. 為了循序漸進實現立法會全面直選,應當減少立法會間選議席及官委議席相應增加直選議席。行政長官及政府領導層倘在任內對此毫無貢獻,應各公眾道歉!特區政府打算以委任方式設置分區諮詢委員會,完全無助分區基層民主參與。應當參照香港區議會模式,設立一個由分區直選產生的市政議會,並相應設置市政管理委員會以及由多個涉及民生相關部門代表參與的各分區服務中心,配合市政議會,深入處理基層市政及民生事務。應當引進功能界別直選參與政府諮詢機構,讓各專業界別人士在公平競爭下選出代表,參與制定特定範圍的公共政策及推動專業發展。
4. 行政長官領導特區政府公開推介《維護國家安全立法》(草案),但國安法諮詢草案確實存在多項足以被濫用作危害基本自由權利的灰色地帶。完善維護國家安全法法案,應當參照約翰奈斯堡原則作出修訂,既維護國家安全,更須保衛公民的基本自由權利。「預備行為」應予刪除,免被濫用。「分裂國家」及「顛覆中央人民政府」之定義,應嚴格規定跟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直接相關。「煽動叛亂」應當清晰訂明必須證明行為人意圖即時引發叛亂,且確有具體實在的危險,方可入罪。「竊取國家機密」條文須作一系列改進,包括:刪除「刺探」一詞以免妨礙傳媒工作者的工作;規定明知故犯作為要件,以免隨時禍及無辜;並且加入明文規定:披露憑藉官方資料,如公眾知情的利益大於該次披露所造成的損害,則不得因此而以維護國家安全入罪,讓法院在兩大法益之間平衡判斷。由於把已法案提交立法會,立法會應安排公開諮詢,審慎研究,份改法案,而特區政府沒有充分修訂改進文本,把繼續存在多項足以被濫用作危害基本自由權利的法案匆匆提交立法會,實令人十分失望和遺憾。
5. 面對金融海嘯,特區政府必須削外勞,除黑工,保障本地居民就業權利。儘管特區政府初步回應還職於民的訴求,公佈三項節制外勞增長措施,但由於措施不全面,未有明確的外勞退場機制,加上外圍經濟環境籠罩在金融海嘯陰影之下,本地基層居民就業日益困難。因此,有必要採取進一步,包括:明令清潔、保安範疇停止接受新增輸入勞工的申請,一般性停止外僱續期,直至清潔與保安工作的外勞人數壓縮一半以上;以堅定立場促使博彩機構保障本地員工的就業條件;設立反黑組,清除黑工。面對金融海嘯,有危亦有機,澳門特別行政區應及早把握本地人力資源發展的機遇,建立專業認證機制,保障本地各界別專業發展,包括設立經考核認證的註冊制度,讓本地具專業發展潛質者取得跟世界各地接軌的專業資格,此籌設相關的法定專業公會,建立專業職程。
6. 自公元二千年至二千零六年,由於政府停建公共房屋,導致輪候社會房屋和輪候經濟房屋者苦候多年,怨聲載道。現在增建速建公共房屋乃當務之急,特區政府應當向社會房屋輪候戶和經濟房屋申請者承諾具體的輪候期,免使輪候者再一次無了期地等候;特區成立以來,政府領導層一直不肯制定總體城市規劃。城市環境不斷在漠視居民知情參與權之下急促變遷,生活環境與公共空間受損引起的糾紛,已烽煙四起。應當立即制定城市規劃,維護生活環境。
新澳門學社